中国人民银行11月2日发布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任职存案办理暂行规则(征求意见稿)》揭露征求意见的告诉。在监管主体方面,《董监高规则》清晰中国人民银行担任对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进行存案和监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组织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下,担任住所地在本辖区的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存案和监督办理。
在任职条件方面,关于《董监高规则》的阐明指出,一是经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清晰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二是依据职务特色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作业年限要求较高。三是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特色,对董事会及高档办理层人员构成提出针对性要求,如所控股金融组织含商业银行的,其董事、高档办理人员中应别离至少有一人有该范畴任职阅历。
从负面清单看,《董监高规则》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档办理人员,包含:有成心或严峻过失犯罪记载,或涉嫌从事严峻违法活动、被相关部分查询没有作出处理定论的;对曾任职组织违法违规行为、严峻损失负有个人职责或直接领导职责,情节严峻等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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