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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或五年内不得转让列国图志股权

文章来自“每日经济新闻”。

保监会今天发布《稳妥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2次征求意见稿)》,其间规则,投资人自成为操控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政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自成为财政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依据持股份额、资质条件和对稳妥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稳妥公司股东分为以下四类:

(一)财政Ⅰ类股东。是指持有稳妥公司股权缺乏百分之五的股东。

(二)财政Ⅱ类股东。是指持有稳妥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缺乏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三)战略类股东。是指持有稳妥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缺乏百分之三十的股东。

(四)操控类股东。是指持有稳妥公司股权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许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稳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抉择发生严重影响的股东。

据21世纪经济报导,依据保监会与中保协官网发表的信息计算,今年以来,至少有9家险企(含1家稳妥资管公司)的股东转让或拟转让持有的一切股权。其间股权转让额度最大是中韩人寿。4月份,保监会同意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将其持有中韩人寿50%的股份转让给浙江东方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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